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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康县长坝镇长坝镇全面启动2018年城

来源: 心肌病临床 时间:2018-1-2

根据康县民政局下发的《关于转发陇南市民政局关于做好年城乡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康民发〔〕号)文件工作安排,长坝镇经过前期宣传部署和评定工作准备,于12月28日全面启动长坝镇年城乡低保评定工作。

评定工作严格按照评定程序,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原则,按照“户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查→三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批”的十步工作法,逐村逐社开展低保评定工作。截止目前,全镇所有村社已基本完成户主申请、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工作,后续环节将按照实施方案稳步实施、规范推进。

政策普及

低保精准认定原则

一、坚持应保尽保,不应保坚决不予保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的政策法规严格执行,做到符合低保政策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不符合低保政策的一个不纳入,坚决杜绝人情保、权钱保、轮流坐庄等不按规定的非法纳入低保行为,一经发现将追究相关人员的纪律责任,情节严重的将移交县纪委和检察院依法追究责任,确保低保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风清气正。

二、坚持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要按照以“户”申报、整户进入的原则,杜绝以人施保、“拼户”“拆户”等现象的发生。符合分户计算条件的要按分户的要求,切实保障好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的基本生活。

三、坚持按照十步工作法的原则。按照“户主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入户调查核实→民主评议(驻村干部主持)→一榜公示→乡镇审核→二榜公示→县民政局审查→三榜公示(拟保障名单、不予保障对象书面通知)→县民政局审批”十步法,完善审批程序,把握关键环节,严格执行“谁入户、谁签字、谁负责”原则,层层落实责任,提高低保工作透明度。

四、坚持民主评议、三榜公示的原则。要严格民主评议制度,由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包村领导或扶贫攻坚工作队队长和驻村第一书记参加并监督(严格执行“谁召集、谁签字、谁负责”的操作要求)。具体操作中,要将包村领导、驻村干部、村干部联合入户调查测算的倒排序与乡镇驻村干部、村干部共同组织召开的村民民主评议结果加权后(严格执行民主评议所占比重不得超过30%的规定),根据最终的倒排序名单上报镇民政办审核。同时,要综合考虑因病因学等大额支出、住房属危房或遭遇重大家庭变故等因素,对一些经综合测评未能纳入低保范围,但实际生活确实困难的家庭,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或给予临时、医疗等专项救助,确保他们的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要严格执行长期公示制度,按照政策规定的内客(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纳入低保类别、民主测评结果等)、形式、时限等,在行政村和乡镇所在地进行长期公示。并且每次公示都要公示到村民小组。完善村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从源头上解决“人情保”、“关系保”、“权钱保”、“轮流坐庄”“拆户保”、“分户保”等问题,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满意。

五、坚持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原则。要按照农村低保分类重点救助的规定,确保分类重点救助政策的落实,以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按照动态管理的要求对农村低保全部分类管理,对已享受的全部进行重新申报、核查、评审。

低保评定范围标准

农村低保保障标准为一类每人每月元,二类每人每月元,三类每人每月85元,四类每人每月56元,对农村困难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的全部纳入保障范围(精准扶贫户不得纳入一、二类低保)。农村低保按照“九保、十四不保”的办法进行评定,即:

一、“九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困难家庭,优先纳入农村低保:

1.农村“三无”对象(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人,已享受孤儿、五保、“三无”待遇的除外),其保障标准为一类保障标准;

2.家庭成员均系年老,虽有赡养人,但赡养人无赡养能力,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保障标准为二类保障标准;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孩子未成年,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保障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4.家庭主要劳动力患重大疾病、因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不能从事基本劳动,且生活困难的家庭,其保障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5.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特别困难的单亲家庭。其保障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6.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肾功能衰竭、心脏病、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糖尿病、尘肺病、类风湿疾病、白血病或家庭成员中有麻风病、艾滋病感染者等病种,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

7.子女因病因残无赡养能力、单独生活且年龄在60岁以上的老年人;

8.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家庭的;

9.因自然灾害、突发事件及其它原因造成家庭特别困难的,其保障标准根据具体情况确定。

二、“十四不保”指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不得享受农村低保: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消费性车辆、船舶、商品房(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申请人应该提供的相关材料

一、基本资料。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的户口簿(增减页、主页,家庭全体成员户口页)、户主居民身份证、申请人“一折统”存折(不要卡号)的复印件。

二、相关证明材料。

1.残疾人应当提供第二代《残疾人证》复印件;

2.重病人员应当提供医院住院病历资料或诊断证明复印件;

3.家庭主要劳动力死亡的,应当提供派出所出具的死亡注销证明;

4.重灾户和其他原因的困难户,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相关证明材料”申请人能够提供证件的提供证件复印件,不能提供证件的由本人写出基本情况,村委会加意见并盖章,再由乡镇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关证件复印件的要求。上报的各种证件的复印件(包括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下岗失业证、残疾人证等证件)由村委会审核后,签署“与原件无异”的字样,并加盖村委会印章,确保复印件的真实性。

低保认定相关规定

1、政策依据:《陇南市农村低保专项整治方案》(陇政办发〔〕49号)

2、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认定条件:

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标准,且户籍状况和

财产情况符合享受农村低保规定条件的困难家庭。

3、农村低保四类对象类别具体认定条件:

(一)农村低保一类对象,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

(1)家庭无劳动力,无收入来源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亡故,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重病、重残导致丧失劳动能力,基本无收入来源的。

(二)农村低保二类对象,即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十分困难的家庭:

(1)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癌症(各系统恶性疾病)、肾功能衰竭、心脏病(指肺心病、冠心病、风心病、心肌病中心功能三级以上的)、脑出血、脑血栓后遗症、重症肝病(肝硬化晚期、肝腹水)、糖尿病(胰岛素依赖型)、尘肺病、类风湿疾病(肌肉、关节、心肌改变)、白血病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2)家庭主要劳动力因智力残疾、肢体残疾、精神残疾等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因遭遇意外事件,导致部分丧失劳动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4)家庭主要劳动力经当地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患有腰椎肩盘突出、高血压、慢性支气管炎等慢性病或肢体轻度残疾,生活仅能自理,丧失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能力,基本生活十分困难的。

(三)农村低保三类对象,即缺乏劳动力,生活困难的家庭:

家庭缺乏劳动力,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50%至75%之间、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支出较大的困难家庭应当纳入三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残疾,不能从事重体力生产劳动,造成生活困难的;

(2)供养大中专学生或高中生,造成生活明显困难的;

(3)供养未成年子女和赡养老人,生活困难的单亲家庭;

(4)脱离家庭、在宗教场所居住三年以上(含三年),生活困难的宗教教职人员。

(四)农村低保四类对象,即劳动力不足,生活比较困难的家庭:

家庭劳动力不足,家庭收入在低保保障标准线以下75%以上、家庭成员因病因残、其它原因家庭影响务工劳动的困难家庭纳入四类保障范围,主要包括:

(1)家庭成员经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认定为轻度残疾(轻度视力障碍、聋哑等),影响基本生活的;

(2)家庭成员中有2个以上未成年人或体弱多病的老年人的;

(3)家庭主要劳动力被司法机关羁押或正在服刑、劳教,家庭留守人员劳动力不足,或有60岁以上的老人或未成年人的。因家庭成员因病、因灾等增加刚性大额支出或因遭遇急难变故增加急难性支出,导致基本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医疗、临时、教育等专项救助,缓解困难群众的燃眉之急。经专项救助后,若基本生活仍困难且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纳入农村低保,确保其基本生活不出问题。

4、不得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对象:

(1)家庭经济状况未申请和授权核对机构进行核查的;

(2)家庭实际生活水平明显高于我市农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3)申请人拒绝配合民政部门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调查的;

(4)申请人故意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

(5)申请人家庭拥有存款、消费性车辆、船舶、商品房(除家庭居住外)、商铺、有价证券、债权等财产状况超出县区政府规定条件的;

(6)申请人拥有注册资金3万元以上经营性实业的家庭;

(7)法定赡(抚、扶)养人有赡(抚、扶)养能力,但未依法履行义务,致使申请人未获得赡(抚、扶)养权益的家庭;

(8)离开户籍所在地1年以上(在校学生除外)的家庭;

(9)财政供给人员的直系亲属(仅限于财政供给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家庭;

(10)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介绍的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工作的家庭;

(11)参与赌博、嫖娼、吸毒、偷窃、卖淫、诈骗、非法组织等违法活动的家庭;

(12)各类服刑人员;

(13)超出自身能力、非因不可抗拒原因而大额支出,导致生活困难的家庭;

(14)当地政府规定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其它情形的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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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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