兵团职工医保门诊大病、门诊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恶性肿瘤的门诊放化疗
已确诊为恶性肿瘤,具有以下两条之一者,方可符合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鉴定标准。
1.有住院病史,病理检验或免疫组化显示各种组织来源的恶性肿瘤,患者确需术前、术后的门诊放疗、化疗等治疗的患者;
2.住院期间有确定的影象学诊断或临床诊断依据,患者确需术前、术后的放疗、化疗等门诊治疗的患者。
1.医院明确诊断为恶性肿瘤的住院病史资料;
2.病理报告单或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
3.B超、CT、MR等影像学相关检查报告单。
二、白血病的门诊治疗
(一)急性白血病:
有医院的住院病史明确诊断为急性白血病,临床表现为:发热、贫血、出血、浸润;血象白细胞正常或增高,贫血,血小板低,外周血有时可分出幼稚样细胞;骨髓象:FAB协作组提出原始细胞≥骨髓有核细胞(ANC)的30%为AL的诊断标准,WHO分类将骨髓原始细胞≥20%定为AL的诊断标准。染色体改变、免疫表型和融合基因。
(二)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
有医院的住院病史明确诊断为慢性粒细胞性白血病,临床表现为:不明原因的持续性白细胞数增高;骨髓象:骨髓增生明显至极度活跃,以粒细胞为主,粒红比例明显增高,其中中性中幼、晚幼及杆状核粒细胞明显增多;脾肿大;Ph染色体阳性,BCR-ABL融合基因阳性。
1.有医院明确诊断为白血病的住院病史资料;
2.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
三、器官移植术后的门诊抗排异性治疗
有确切的器官移植手术史,术后需门诊维持抗排异性治疗,主要指肾移植、造血干细胞移植、肝移植术后的抗排异性治疗。
1.医院器官移植的手术住院病历;
2.B超、骨髓细胞学检查报告单。
四、慢性肾功能衰竭的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或腹膜透析治疗
有慢性肾脏病住院病史,血肌酐umol/L及/或eGFR15ml/min/1.73m2为必备条件,或影像学检查提示双肾体积缩小(糖尿病肾病,肾淀粉样变性除外)为必备条件,经住院透析治疗病情平稳,需要门诊维持性血液透析治疗或腹膜透析治疗。
注:肾小球滤过率(eGFR)根据国际肾脏病学会对慢性肾脏病的分期标准制定。
1.医院慢性肾功能衰竭的住院病史资料;
2.肾功能检查,估算eGFR值检查报告单;
3.血常规、电解质等检验报告单;
4.双肾B超。
五、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隐匿性、心绞痛型除外)
住院病史中有冠心病明确诊断,属其中以下类型冠心病以及扩张性心肌病:
(一)心绞痛型伴以下情况:
1.已行PTCA术、支架术或搭桥术后;
2.符合冠心病诊断,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脉CT检查示主要冠状动脉血管病变,血管狭窄程度≥70%,或单只冠状动脉闭塞,符合手术指征但未行手术。
(二)缺血性心肌病型:心脏增大伴心力衰竭(心功能Ⅱ级以上)或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三)心肌梗死型。
(四)冠心病伴心律失常(24小时动态心电室早≥次、室速、多形室早、频发室早、二联律、三联律、房颤)。以当次检查为主,结合既往病史。
(五)猝死型。
注:根据住院病史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X光片、心脏彩超、立体心电图),符合上述类型冠心病之一的典型指征。
扩张型心肌病:结合心电图、胸片等辅助检查,以医院住院病历为准。
1.心电图、心脏彩超或心脏正、侧位胸片;
2.冠脉CT或冠脉造影术报告单;
3.24小时动态心电图或运动平板报告单;
4.医院住院病史资料。
六、高血压病合并并发症
有一年以上高血压治疗或诊疗史,因长期高血压并引发有心、脑、肾、血管的靶器官损害,即并发下列2-7条中一条及以上的并发症,方可符合高血压慢性病鉴定标准:
1.有一年以上高血压治疗或诊疗史;
2.高血压视网膜病变≥Ⅲ级,眼底照相示火焰状出血、絮状渗出,特殊情况参考眼底镜检查或眼底荧光造影;
3.心脏轻度肥厚增大或左心室肥厚扩大(心电图、X光片示左心室肥厚或左心增大、心脏彩超示左室后壁及室间隔≥12mm);
4.引发冠心病,高血压病史在前,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隐匿型、心绞痛型除外);
5.肾损害:有蛋白尿24小时微量蛋白或肾功能损害,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mg/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血肌酐≥(尿常规、24小时尿蛋白定量、早期肾损害等检查);
6.引起急性脑血管意外(脑梗或脑出血)或脑血管造影血管狭窄程度≥70%(有CT、MRI等影像学依据);MRI示点状缺血灶除外;
7.高血压引发夹层动脉瘤。
1.心电图、立体心电图、动态血压检查报告单等;
2.B超、眼底照相或眼底荧光报告单;
3.胸片、心脏或头颅CT或MRI检查报告单;
4.肾功能损害时的相关临床检验指标。
七、脑血管意外后遗症
有脑缺血性、出血性疾病史,且须经过半年以上系统治疗的,有确切的影像学诊断(CT或MRI)及临床诊断依据,患者须具备以下主要条件一条或次要条件二条,方可符合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主要条件:
1.具有特殊治疗者中的一条或全瘫;
2.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级;
3.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Ⅲ级或二个部位肌张力Ⅱ级;
4.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一个部位障碍,且影响生活能力;
5.语言障碍类型为感觉性失语或混合性失语;
6.吞咽障碍程度中吞咽困难,伴营养不良;
7.视力障碍程度为皮质盲;
8.智能障碍程度中伴强哭强笑或交流困难以及影响生活能力或二便失控;
9.癫痫程度中有癫痫反复发作史并给予抗癫治疗。
(二)次要条件:
1.肢体瘫痪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力3-5级;
2.肌张力障碍程度中一个部位肌张力Ⅱ级;
3.非瘫痪性运动障碍(共济运动失调)程度中有二个部位障碍,但影响生活能力不明显;
4.语言障碍类型为运动性失语;
5.步行障碍程度中为偏瘫步态;
6.有吞咽困难;
7.有智能障碍;
8.有癫痫反复发作史,但无正规抗癫治疗。
1.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住院病史资料;
2.头颅CT或核磁检查报告单;
3.急性脑出血或脑梗的门诊病历资料。
八、糖尿病合并并发症
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因长期血糖高引发眼底、肾脏、病足等糖尿病特有的器质性改变,即并发下列2-5条中的一条及一条以上,方可符合糖尿病并发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
1.有一年以上糖尿病治疗或治疗史;
2.糖尿病性视网膜病变Ⅱ期以上(医院眼底照相或眼底造影可见微血管瘤、出血、渗出、新生血管等)或由糖尿病引起的缺血性视神经病变(视野检查有扇形视野缺损)或黄斑中重度水肿(眼底荧光造影有荧光渗漏);
3.糖尿病肾病:有蛋白尿,或住院期间微量白蛋白测试微量蛋白≥mg/24h);需连续测定3次,2次阳性者诊断;或同时存在眼底病变亦可诊断;
4.糖尿病足≥Ⅲ期(湿性坏疽、干性坏疽或混合性坏疽)或由糖尿病引起的下肢血管闭塞(下肢血管彩超或血管造影);
5.糖尿病引发大血管病变:在排出高血压等其他疾病引发大血管病变的情况下,如判断是因糖尿病引起的冠心病且病症已达到冠心病的慢性病鉴定标准,或脑血管意外且病症已达到脑血管意外后遗症的慢性病鉴定标准,即可视为糖尿病并发症。
1.餐后2小时静脉血糖或随机静脉血糖检查报告单;
2.尿常规检查报告单;
3.24小时尿蛋白定量检查报告单;
4.肾功能检查报告单;
5.眼底照相或眼底荧光报告单;
6.多普勒超声检查双下肢动脉、静脉血管报告单;
7.破溃足行X光拍片检查报告单;
8.糖尿病史住院病历。
九、肝硬化
有医院肝硬化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史,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者,符合肝硬化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有肝硬化的表现:
1.有病毒性肝炎、自身免疫或代谢性脂肪肝、肝豆状核变性、长期饮酒等相关病史;
2.有肝功能减退(纳差、乏力、腹胀、出血倾向、皮肤色素沉着、肝掌、蜘蛛痣和面部毛细血管扩张)和门静脉高压症(脾肿大、脾功能亢进、食道及胃底静脉曲张)的临床表现;
3.脾大、腹水;
4.肝功能明显异常:血清总胆红素和结合胆红素升高,白蛋白下降,白蛋白/球蛋白(A/G)比例异常,凝血功能异常;
5.影像学检查有肝硬化表现:肝脏体积缩小,左右肝叶比例失调,肝外形不规则。脾增大,门静脉1.2cm,脾脏厚度4cm;脾静脉和门静脉直径增宽等;
(二)有肝硬化病史并有肝硬化并发症:消化道出血、肝性脑病、肝性腹水、自发性细菌性腹膜炎、肝肾综合征等。
1.医院有肝硬化明确诊断的住院病历;
2.肝功能、全血细胞计数、血凝分析检查报告单;
3.肝B超或CT、MRI等检查报告单;
4.胃镜提示有食管静脉曲张。
十、精神病
1.提供近3医院住院病历以及3医院门诊诊疗记录、用药发票。经专科医生诊断为中重度精神分裂症、心境障碍(躁狂发作、抑郁发作、双相障碍)、焦虑症、躯体疾病和脑器质性疾病所致精神障碍;
2.经过系统治疗,精神症状仍无法有效控制,目前仍需药物长期治疗者;
3.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致使生活自理能力缺乏者;
4.目前精神病性症状表现危险或冲动行为者;
5.目前精神病性症状严重影响职业劳动能力者。
注:1.以上必须具有第1条和第2条以及第2-5条中的一条以上,方可符合精神病慢性病鉴定标准。
2.精神病体检实行专家双人复核。
1.医院相关住院病史资料或近三年的精神病门诊治疗、用药记录;
2.精神病相关检查报告单;
3.常用精神状况评定量表。
十一、类风湿性关节炎
符合以下第一条临床症状7项中4项及以上,明确诊断为类风湿性关节炎(第1至第4项病程至少持续6周),并有下列第二条并发症之一者符合类风湿慢性病鉴定标准。
(一)临床症状:
1.关节内或周围晨僵持续至少1小时;
2.至少同时有3个关节区软组织肿或积液;
3.腕、掌指、近端指间关节区中,至少1个关节区肿胀或畸形;
4.对称性关节炎;
5.有类风湿结节;
6.血清RF阳性(所用方法正常人群中不超过5%阳性);
7.X线片改变(至少有骨质疏松和关节间隙狭窄)。
(二)主要并发症:
1.主要关节(双手、双足、双膝等)强直、脱位,功能受限(关节功能至少Ⅱ级或以上:即可进行一般的日常生活和某种职业工作,但参与其他项目活动受限);
2.肺间质性改变;
3.心脏受累(如心包炎);
4.神经系统病变(神经受压);
5.干燥综合症。
1.有类风湿性关节炎明确诊断的住院相关病史资料;
2.炎症风湿三项;
3.抗环瓜氨酸肽抗体;
4.红细胞沉降率;
5.X片报告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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