越城区分局面向社会招聘警务辅助人员公告
根据《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招聘实施细则(试行)》规定,因工作需要,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面向社会公开招聘警务辅助人员。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招聘计划
计划招聘80人,详见《越城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表》(上图)
二、招聘条件
(一)基本条件
1.拥护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品行端正,热爱公安事业;
2.中国国籍,年龄18周岁至35周岁(年11月25日至年11月25日期间出生),其中巡逻处突类18周岁至28周岁(年11月25日至年11月25日期间出生),五官端正,个体形象好;
3.具有履行职责的身心条件和工作能力,及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资格等条件。
(二)资格条件
详见《越城区公安分局警务辅助人员招聘计划表》
(三)下列情形不得报考:
1.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正在接受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2.有较为严重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的;
3.因违纪违规被开除辞退解聘的;
4.本人家庭成员或近亲属被判处刑罚的;
5.本人或家庭成员、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邪教组织或从事其他危害国家安全活动的;
6.其他不适合从事辅警工作的。
三、招聘程序
(一)注册报名
时间:年11月25日9时-12月3日15时。
网址:浙江省人事考试网上报名系统
( 地点:绍兴市人民警察学校
注册报名成功后,进行资格审查,主要审查报名者身高及相关资格材料。报考者需携带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书以及其他报考岗位所需的证件(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到指定时间、地点参加资格复审,退役士兵需同时提供退役士兵证。资格审查合格者,参加笔试。通过报名及资格审查人员可在笔试开考前一周(12月17日0时-12月24日0时)登录考试报名系统下载打印准考证。
(三)笔试
时间:年12月24日上午9:00—11:00
地点:另行通知
考试范围包括《年浙江省各级机关单位招考公务员公共科目考试大纲》相关内容以及《刑法》、《刑事诉讼法》、《治安管理处罚法》、《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
具体考试时间、科目及地点详见准考证。报考人员必须同时携带准考证和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时参加考试。
笔试成绩满分为分。笔试结束后,由招聘单位统一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
根据笔试成绩,在笔试合格人员中从高分到低分按1:1.5比例(四舍五入)确定体能测试对象。不足规定比例的,按实际人数确定。
(四)体能测试
体能测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普通类测试项目为:纵跳摸高、10米×4往返跑,0米。巡逻处突类测试项目为为米、0米、引体向上。
持本人有效期内的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参加体能测试,报考人员放弃或不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的取消体能测试资格。体能测试参照人民警察招录体能测试标准执行。
(五)面试
体能测试合格人员,发给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
面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入围面试的人员放弃面试资格的,相关职位不再递补。成绩满分为分,合格分为60分。面试不合格者,不能列入体检对象。
面试结束后,将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合成计算总成绩。若总成绩相等,以笔试成绩高的排位在前。总成绩的计算公式为:
总成绩=笔试成绩÷2+面试成绩÷2
根据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招聘计划的1:1比例确定体检对象。
(六)体检
体检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承担。
报考人员不按规定的时间、地点参加体检的,视作放弃体检。放弃体检或体检结论不合格的,由招聘单位在相应岗位面试合格人员中按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体检费用由报考人员自行承担。
(七)考察(政审)
体检合格人员入围考察(政审)。考察(政审)内容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学习及工作表现、遵纪守法、廉洁自律等方面,重点考察报考人员是否存在不得报考的情形,以及核实是否符合规定的报考条件。
考察(政审)期一般为10天,自公布考察对象名单之日起计算。
考察(政审)结果仅作为本次招聘的依据。
(八)公示与聘用
考察(政审)结束后,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在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合格人员,由越城区公安分局委托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公示不合格人员,由越城区公安分局告知本人不予聘用。
四、注意事项
(一)报考人员在报名资格审查中提交的所有材料应当真实、准确、有效。凡提供虚假信息和材料获取报考资格的,或有意隐瞒本人真实情况的,一经查实,即取消报考资格。
(二)报名人数不足体能测试比例要求的,核减相应的招聘计划,并予以公布。
(三)体能测试中有一项不达标的,视为体能测试不合格。测试中,纵跳摸高不超过3次,10米×4往返跑、米跑不超过2次,0米跑、引体向上只测试1次。
(四)报考人员存在故意损毁试卷、答题纸、答题卡,或者将试卷、答题纸、答题卡带出考场;抄袭、协助抄袭;持假证件参加考试;使用禁止自带的通讯设备或者具有计算、存储功能电子设备;串通作弊或者有组织作弊;由他人替考或者冒名顶替他人参加考试等违反招聘纪律情况的,取消聘用资格,并列入“黑名单”,5年内不得再次参加相应考试。
(五)招聘各环节公示信息考生可登陆“绍兴公安网上服务中心”( 年11月24日
绍兴市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体能测试
项目和标准(通用)
女子组
项目
标准
30岁(含)以下
31岁(含)以上
10米X4往返跑
≤14″1
≤14″4
米跑
≤4′20″
≤4′30″
纵跳摸高
≥厘米
绍兴市公安机关辅警招聘体能测试
实施规则
一、10米×4往返跑
场地器材:10米长的直线跑道若干,在跑道的两端线(S1和S2)外30厘米处各划一条线(图1)。木块(5厘米×10厘米)每道3块,其中2块放在S2线外的横线上,一块放在S1线外的横线上。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试者用站立式起跑,听到发令后从S1线外起跑,当跑到S2线前面,用一只手拿起一木块随即往回跑,跑到S1线前时交换木块,再跑回S2交换另一木块,最后持木块冲出S1线,记录跑完全程的时间。记录以秒为单位,取一位小数,第二位小数非“0”时则进1。
注意事项:当受测者取放木块时,脚不要越过S1和S2线。
S1
S2
←→
←10米→
30厘米
二、女子米跑
场地器材:米田径跑道。地面平坦,地质不限。秒表若干块,使用前应进行校正。
测试方法:受测者分组测,每组不得少于2人,用站立式起跑。当听到口令或哨音后开始起跑。当受测者到达终点时停表,终点记录员负责登记每人成绩,登记成绩以分、秒为单位,不计小数。
三、纵跳摸高
测试方法:准备测试阶段,受测者双脚自然分开,呈站立姿势。接到指令后,受测者屈腿半蹲,双臂尽力后摆,然后向前上方快速摆臂,双腿同时发力,尽力垂直向上起跳,同时单手举起触摸固定的高度线或者自动摸高器的测试条,触摸到高度线或者测试条的视为合格。测试不超过三次。
注意事项:(1)起跳时,受测者双腿不能移动或有垫步动作;(2)受测者指甲不得超过指尖0.3厘米;(3)受测者徒手触摸,不得带手套等其他物品;(4)受测者统一采用赤脚(可穿袜子)起跳,起跳处铺垫不超过2厘米的硬质无弹性垫子。
绍兴市公安机关招录巡逻处突类辅警体能测试标准
巡逻处突类职位:
项目
分数
一
二
三
米跑
0米跑
引体向上
(秒)
(分′秒)
(次)
12″2
3′15″
14
95
12″5
3′20″
13
90
12″8
3′25″
12
85
13″1
3′30″
11
80
13″4
3′35″
10
75
13″7
3′40″
9
70
14″0
3′45″
8
65
14″3
3′50″
7
60
14″6
3′55″
6
绍兴市公安机关警务辅助人员体检标准
(试行)
第一条风湿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先天性心脏病等器质性心脏病,不合格。先天性心脏病不需手术者或经手术治愈者,合格。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排除病理性改变,合格:
(一)心脏听诊有杂音;
(二)频发期前收缩;
(三)心率每分钟小于50次或大于次;
(四)心电图有异常的其他情况。
第二条血压在下列范围内,合格:收缩压小于mmHg;舒张压小于90mmHg。
第三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接警员、窗口服务、办公文员、监管看管等非一线执法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
第四条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数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
第五条色盲,不合格。
第六条影响面容且难以治愈的皮肤病(如白癜风、银屑病、血管瘤、斑痣等),或者外观存在明显疾病特征(如五官畸形、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步态异常等),不合格。
第七条文身,不合格。
第八条肢体功能障碍,不合格。
第九条单侧耳语听力低于5米,不合格。
第十条嗅觉迟钝,不合格。
第十一条乙肝病原携带者,特警支队(大队)岗位,不合格。
第十二条血液系统疾病,不合格。单纯性缺铁性贫血,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0g/L、女性高于80g/L,合格。
第十三条结核病不合格。但下列情况合格:
(一)原发性肺结核、继发性肺结核、结核性胸膜炎,临床治愈后稳定1年无变化者;
(二)肺外结核病:肾结核、骨结核、腹膜结核、淋巴结核等,临床治愈后2年无复发,医院检查无变化者。
第十四条慢性支气管炎伴阻塞性肺气肿、支气管扩张、支气管哮喘,不合格。
第十五条慢性胰腺炎、溃疡性结肠炎、克罗恩病等严重慢性消化系统疾病,不合格。胃次全切除术后无严重并发症者,合格。
第十六条各种急慢性肝炎及肝硬化,不合格。
第十七条恶性肿瘤,不合格。
第十八条肾炎、慢性肾盂肾炎、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合格。
第十九条糖尿病、尿崩症、肢端肥大症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不合格。甲状腺功能亢进治愈后1年无症状和体征者,合格。
第二十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夜游症、严重的神经官能症(经常头痛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等),精神活性物质滥用和依赖者,不合格。
第二十一条红斑狼疮、皮肌炎和/或多发性肌炎、硬皮病、结节性多动脉炎、类风湿性关节炎等各种弥漫性结缔组织疾病,大动脉炎,不合格。
第二十二条晚期血吸虫病,晚期血丝虫病兼有橡皮肿或有乳糜尿,不合格。
第二十三条颅骨缺损、颅内异物存留、颅脑畸形、脑外伤后综合征,不合格。
第二十四条严重的慢性骨髓炎,不合格。
第二十五条三度单纯性甲状腺肿,不合格。
第二十六条有梗阻的胆结石或泌尿系结石,不合格。
第二十七条淋病、梅毒、软下疳、性病性淋巴肉芽肿、尖锐湿疣、生殖器疱疹,艾滋病,不合格。
第二十八条双耳均有听力障碍,在使用人工听觉装置情况下,双耳在3米以内耳语仍听不见者,不合格。
第二十九条未纳入体检标准,影响正常履行职责的其他严重疾病,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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