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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泉镇年运用ldquo扶贫和

来源: 心肌病临床 时间:2020-8-14

运用“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促进惠民政策精准落地,为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提供保障。

检查项目

(一)扶贫领域检查项目。建档立卡贫困户登记享受产业扶贫项目、就业扶贫、公益岗位、教育扶贫、健康扶贫、危房改造、金融扶贫、综合保障性扶贫等8类19项到人到户类扶贫资金、项目。

重点检查统计数据中显示已享受扶贫政策而实际未享受、按政策应该享受而实际未享受的问题,着力发现虚假脱贫、数字脱贫问题和其他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二)民生领域检查项目。高龄津贴、大中型水库后期移民补贴资金、优抚对象抚恤补助资金(含“三属”抚恤金、在乡复员军人补助、“两参”退役人员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补助、60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补助、部分60岁遗烈属子女补助、伤残军人抚恤等7个方面补助资金)年发放情况。

重点检查政策落实是否精准、资金发放是否到位,着力发现贪污挪用、虚报冒领、截留私分、吃拿卡要、优亲厚友等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方法步骤

第一阶段:动员部署

5月1日,组织召开全镇年运用“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部署会和业务培训会。

制定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并明确责任分工和方法步骤。镇、村(社区)对夷陵区年运用“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政策解读及其落实情况进行公示,并利用多种形式进行宣传发动,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各村(社区)张贴政策解读海报。公布举报箱和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阶段:入户核查

(一)建立问题清单。镇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级大数据分析比对发现的问题线索进行梳理,列出问题线索清单,建立问题线索管理台账,并移交村(社区)问题核查小组。

(二)开展全覆盖核查。按照“一村一核查组”的要求,对本区域内的问题线索逐一开展调查核实,要坚持逐条逐项、见人见事、证据扎实、分析精准、意见具体等标准,确保问题线索真查真核。

各核查组入户开展核查工作。

第三阶段:抽查检查

镇监督检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配合区工作专班以不低于查否问题线索20%的问题进行核查。

第四阶段:整改问责

对发现的问题随查随改,对核查出来的违纪违法问题严格依纪依规追责问责。

年运用“扶贫和民生领域政策落实监察系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相关政策规定解读如下:1

产业项目

种植养殖加工服务(到户产业奖补)1.补助对象全区建档立卡贫困户在本户承包土地(山林)上发展种植业和养殖业的,给予政策补助。2.政策标准种植业:水稻补助80元/亩,玉米补助50元/亩,马铃薯补助50元/亩、油菜补助50元/亩、新发展茶园补助元/亩、新发展柑桔补助元/亩、新发展蔬菜补助元/亩、新发展水产养殖补助元/亩,水产养殖补助资金不高于0元/户。畜禽养殖业:良种母猪补助元/头(限1头)、生态良种仔猪补助元/头(限5头)、基础母羊补助元/只(限5只)、公羊补助元/只(限1只)、肉牛补助元/头(限3头)、生态青年鸡补助10元/只(限只)、新发展中蜂养殖元/箱。贫困户发展多种畜禽养殖的,累计享受补助资金不高于0元/户。3.办理程序(1)贫困户产业扶持项目建设完成后,由贫困户向村(居)委会提出验收申请,并向村委会提供有效证明。(2)由各乡镇(街道、试验区)组织村级验收组,对贫困户产业扶持项目进行验收,填写《夷陵区年度精准扶贫产业扶持项目验收表》,并将验收结果汇总后在村公示栏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由各乡镇(街道、试验区)验收组负责处理直至无任何异议。(3)各乡镇政府(街办、试验区)汇总辖区内所有贫困户产业扶持项目验收情况,并向区扶贫攻坚办提出书面验收申请。(4)区扶贫攻坚办组织区农业农村局到各乡镇(街道、试验区)进行抽查验收,抽查比例不低于每个村(居)贫困户总量的10%。抽查验收若发现一个户不合格即实行“一票否决”,由所在乡镇(街道、试验区)对该村所有贫困户进行重新验收,再向区攻坚办申请复验。

(5)区扶贫攻坚办、区财政局负责审核,下达拨付资金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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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扶贫

(一)技能培训1.就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受理条件:①就业培训定点机构对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包括失地农民)、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贫困家庭(包括低保家庭)子女、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毕业年度(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余刑两年内的服刑人员、戒毒康复人员和省委、省政府批准的其他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开展不少于42个课时的培训;②培训合格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③提交了开班申请并经当地就业部门确认。2.政策标准:夷陵区重点产业职业培训指导目录内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根据培训专业、学时可享受元至0元的补贴。3.办理程序(1)就业培训定点培训机构、企业、自然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三楼室申报;(2)审核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予许可决定,挂网公示;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3)审核通过,将相关资料送财政部门按规定拨付资金。(二)就业创业补助1.补助对象:自主创业者2.申领条件:(1)自主创业成功并办理营业执照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含建档立卡贫困人员);(2)正常经营一年以上。

3.政策标准:按照每人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3

公益岗位

1.补助对象:各乡镇人民政府(村委会)2.申领条件:(1)开发的岗位为公益性岗位;(2)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3.政策标准:按照每人每月元的标准给予岗位补贴。

4.办理程序:各乡镇人社中心负责整理岗位补贴申报资料,然后报送区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局审核,审核通过后由就业服务局报财政局划拨资金,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划到各乡镇财政所,再由财政所按村划拨资金。

4

易地扶贫搬迁

1.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三要素:①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②群众自愿;③建档立卡贫困户。2.享受易迁政策条件(1)对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土坯房群众、因灾倒房户、洪湖渔民上岸等6类对象,是否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问题。凡是建档立卡贫困户、符合国家和省易地扶贫搬迁条件、贫困农户自愿的,均应纳入易地扶贫搬迁对象。(2)对于年前享受过农村危房改造、生态移民、水库移民等政策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题。按照精准识别“应纳尽纳”、易地扶贫搬迁“应搬尽搬”的原则,符合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识别“三要素”的,可以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并实施搬迁。但不得用此轮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支付年以前已经实施的生态移民、库区移民等项目建设费用。年以后实施的生态移民、水库移民、农村危房改造、因灾倒房户,不得重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3)关于已脱贫对象能否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问题。一是对于年底前已标注为脱贫对象,经核实,不符合建档立卡贫困户标准的硬伤户,应从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清退,不得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二是对于年底前已标注为脱贫对象,如果仍然生活在“一方水土养不起一方人”的地方,需要整体搬迁的(含单独住户),按照脱贫不脱政策的规定,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三是对于年底前已标注为脱贫的建档立卡贫困户,经核实,仍未达到“两不愁、三保障”标准,确需实施易地扶贫搬迁的,按照《湖北省扶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开展贫困人口动态调整的通知》(鄂扶组办发〔〕16号)的要求,作脱贫“返贫”识别处理后,仍可享受易地扶贫搬迁政策。3.搬迁对象认定程序:需经村、镇、县三级公开公示评选认定程序。县(市、区)政府确定公布本地实施搬迁的范围(区内除鸦鹊岭、龙泉、开发区,其他乡镇都有易迁任务),符合范围内村镇建档立卡贫困农户提交自愿申请,经群众民主评议、村、镇、县三级公示审核、签订搬迁协议最终锁定。4.搬迁安置的方式:主要有集中和分散两种安置方式。集中包括就近依托中心村、小城镇或工业园、乡村旅游区、移民新村集中安置及农村“五保”特殊人群集中供养安置。分散安置主要包括插花安置、投亲靠友、及进城镇购房等。5.易迁建设内容:包括安置住房,水、电、路、气、网等基础设施和教育、卫生、文化等公共服务配套三个方面。同时利用建设结余资金配套发展脱贫产业。6.易迁项目资金组成:按照人均5.7万元的标准投资概算。其中包括:中央预算内投资元;国家专项建设基金0元;地方政府债券1万元;低成本贷款3.5万元。7.易迁政策三条红线底线:一是面积标准:安置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安全适用”原则进行建设,面积控制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脱贫验收销后可自主决定是否扩建。二是不允许搬迁负债。(户不超过1万元)。三是建新必须拆旧。实行土地复垦、生态修复。新房产权归搬迁户所有,新建(购买)房屋20年内不得交易。鳏寡孤独残等特困户不用缴纳自筹资金并免费居住,产权归政府所有。卡内贫困户原承包土地、山林等相关生产资料承包权、使用权、收益权、继承权等继续享有。8.易迁安置房建设中户籍人口变化政策要求:即严格按照搬迁对象精准识别时间节点确认的户内人口数,建设相对面积要求的安置房,在确认后的建设过程中人口自然死亡或新增的,都按当初识别确认的人数、面积要求建设安置房。9.省易迁政策有关要求:按照资金、项目、招投标、管理、责任五个到县要求,做到“两公开”(公开评议搬迁对象、公开搬迁政策)、“两不准”(不准超面积(25个平方米)、不准负债(户超过1万元)、“两配套”(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脱贫项目)、“一统配”(政府统一建设,实施“交钥匙”工程,建设严格遵守“四制”要求即:项目法人制、合同制,监理制、招投标制),无论是集中安置,还是分散安置,都由政府统一规划设计建设分配,不允许自建。拆旧复垦允许有1年的过度期。10.宜昌市对易迁安置点选址、配套、帮扶等提出的具体要求:安置点选址“五靠近”(靠近中心村、靠近集镇、靠近生态旅游区、靠近产业园区、靠近城区)和“三不选”(不选在交通不便处,不选在高山上、河床边,不选在地灾多发地带)原则,基础设施“四通、一配套”(即通水、通电、通路、通基础电信网络,配套垃圾和污水处理设施)、生产生活“五个一”(即就近为每户农户落实一分园田、一个养殖栏圈、一个产业项目、一次技能培训、一个就业岗位)和公共服务“六便利”(教育、医疗、文体、商业网点、超市、集贸市场)配套标准。11.宜昌市易迁项目前期工作程序“五同步”要求:一是精准锁定对象,科学规划选址,同步按照规定确定测绘、地勘、设计、预算等中介服务单位;二是开展测绘、危评、地勘,同步开展项目初步设计和工程概算;三是开展项目设计评审、财政投资预算评审,同步启动工程招投标前期工作;四是实施项目工程招投标,确定项目建设施工单位,同步完成工程监理招投标工作;五是签订施工合同,办理开工许可手续,同步组织力量完成开工前期各项准备工作。12.宜昌市后续帮扶总结“易地扶贫搬迁+产业五对接”模式:即:易地扶贫搬迁与特色种植业,特色养殖业,光伏发电,产业园区、务工等劳务经济对接。

13.夷陵区财政安排资金万元对全区易地扶贫搬迁贫困户进行“八个一”配套工程:即:一分吃菜园、一亩当家田、一块柴火山、一个猪栏圈、一张信息网、一项技能训、一个就业岗、一个企业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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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扶贫

(一)雨露计划1.补助对象:接收中、高等职业教育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贫困家庭子女在校学习,并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的中、高等职业教育学籍管理系统注册正式学籍。中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院校;高等职业教育包括全日制普通大专、高职院校、技师学院等。贫困家庭子女本人户口已迁出本村(主要指户口迁至学校所在地的中、高职在校生),同样享受扶持政策。2.补助标准及申报时间:每生每年0元。即:全年分春秋两季(次)给予每生每学期1元的补助。春季学期年6月10日前审核认定,6月30日前将扶贫助学补助资金发放到位;秋季学期核准认定时间为年12月10日前,12月31日前将扶贫助学补助资金发放到位。3.办理程序(1)区扶贫办根据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子系统生成《夷陵区年春季学期雨露计划补助对象参考名单》(附件1),《秋季学期雨露计划补助对象参考名单》将适时下发;(2)区扶贫办将参考名单下发至乡镇(街道、试验区),各乡镇(街道、试验区)扶贫办组织村“两委”和驻村工作队核实学生在校就读情况,由驻村工作队于年4月15日前出具《学生在校就读确认书》(附件2)送所驻村委会;(3)以行政村为单位审核汇总本村在校就读学生名单(附件5)并于年4月22日前报所在乡镇(街道、试验区)扶贫办汇总;(4)乡镇(街道、试验区)扶贫办于年4月30日前将汇总名单报区扶贫办;(5)镇、村同步做好汇总名单的公示公开工作,公示时间10天,留存公示痕迹资料照片上报至区扶贫办;(6)区扶贫办将审批认定后的对象名单,提请区财政局分别于年6月30日(春季学期)、12月31日(秋季学期)前,将当学期扶贫助学补助资金发放到学生家庭农户“一折(卡)通”;(7)当期补助资金发放完毕后,乡镇(街道、试验区)扶贫办按项目管理要求,及时在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中录入关联雨露计划受益贫困户相关情况数据。(二)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1.补助对象:具有正式注册学籍的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在校寄宿学生和所有特殊教育学生。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学生优先评定:同等条件下,对以下寄宿学生优先评定:(1)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少数民族贫困家庭子女;(2)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3)父母一方死亡、离异的单亲贫困家庭子女;(4)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子女;(5)因天灾人祸造成的重大经济损失的家庭子女;(6)父母因重大疾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家庭子女;(7)其他特殊原因造成经济困难的家庭子女。其中“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由扶贫办、残联、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后确认,名单下发至各校。其它类人员需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并提交困难证明材料,学校进行评审公示后再确定。2.补助标准:补助标准为小学生每生元/学期、初中生每生元/学期、特殊教育学生每生元/学期(特殊教育学生以每年教育统计年报上报数为准);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还可享受夷陵区本级财政困难生活补助小学生元/学期(含建档立卡走读生)、初中生每生元/学期(含建档立卡走读生)。3.非建档立卡的家庭困难残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等三类非寄宿学生可享受小学生每生元/学期、初中生每生元/学期的资助(中央和省级资金占50%,地方本级资金占50%)。4.不在本区就读的夷陵区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可凭户籍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具的证明,在就读学校申请资助(具体资助政策和受助条件需咨询学生就读学校)。在本区就读的外地户籍精准扶贫“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可凭户籍地扶贫、民政、残联等部门开具的证明,在我区就读学校申请资助。5.申报及兑现流程:生活补助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1)学校通过有效途径在校园、班级公布有关政策及工作信息,包括补助政策、补助名额、补助程序和申诉程序;(2)“建档立卡”家庭子女、孤儿、低保家庭子女、烈士子女、残疾学生由扶贫办、残联、民政部门根据教育部门提供的在校学生信息进行信息比对后确认,名单下发至各校,学生填写《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3)非建档立卡子女、非家庭困难残疾学生、非低保家庭学生、非孤儿,非烈士子女、非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由学生本人或家长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4)学校受理学生递交的有村委会(或居委会)签字盖章的《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和相关困难证明材料;(5)学校组织由校领导、班主任、学生家长和学生代表组成的评审小组,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据家访情况和学生提交的《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确认表》及相关证明等材料进行审核评定。评审结果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发放有关资金。(三)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助政策1.补助对象:高中国家助学金的补助对象为普通高中在籍在校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2.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3)诚实守信,品德优良;(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3.申请高中国家助学金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中的一条:(1)农村建档立卡家庭学生;(2)农村低保户家庭学生;(3)困难家庭残疾学生;(4)在普高就读的孤儿或特困供养学生;(5)城市低保家庭学生或烈士子女;(6)其他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4.高中国家助学金补助标准:自年秋季开始,补助标准为:一等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学期1元,二等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学期元,三等高中国家助学金为每生每学期元。5.申报及兑现流程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资金按学年申请和评审,按学期发放。(1)由学生向就读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2)学校组织学生填写《夷陵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3)学校对学生填写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上申请表》进行审核,组织评定受助名单。(4)学校将评定的拟资助名单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5)学校根据经公示后无异议的受助学生名单,填报《夷陵区高中在籍在校受助学生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并报区教育主管部门审核。(6)区教育主管部门对学校上报的《受助学生基本信息情况统计表》进行审核后,起草、会签、印发《普高“两免一助”文件》,将《普高“两免一助”文件》报同级财政部门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备案。

(7)各学校按同级教育主管部门审核认定的名单发放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高中国家助学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的方式,通过学生资助卡发放给受助学生本人。学校要为每位受助学生免费办理资助卡,并在收到资金或预算指标5个工作日内,将“两免一助”资金直接划入学生资助卡,并履行好签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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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扶贫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补助对象:夷陵区参保居民2.办理程序、政策标准:(1)门诊统筹:参保居民门诊就医,在二级及以下协议医疗机构实行签约管理。一个保险年度内,参保居民在签约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合规医疗费用,累计在50元以上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0%,单日支付限额20元。其中,经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规范诊断,确诊为高血压、糖尿病并采取药物治疗的参保居民,不设起付线,合规医疗费用累计金额元(含)以下的,医保基金报销55%,单日支付限额20元。(2)门诊特殊慢性病:病种范围(35种):高血压、糖尿病、系统性红斑狼疮、再生障碍性贫血、重性精神病、血友病、帕金森病、帕金森综合症、类风湿关节炎、脑血管病致瘫、慢性阻塞性肺疾病、慢性肺源性心脏病、慢性心功能不全、系统性硬化病、干燥综合征、肺结核、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肝硬化、重症肌无力、地中海贫血、支气管哮喘、支气管扩张、强直性脊柱炎、慢性骨髓炎、风湿性心脏病、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脑瘫、孤独症、苯丙酮尿症、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其中重性精神病、血友病、脑血管病致瘫、肺结核、慢性重型肝炎抗病毒治疗、慢性肾功能衰竭透析、慢性肾功能衰竭非透析、器官移植术后门诊抗排异治疗、恶性肿瘤保守治疗、恶性肿瘤门诊放化疗、青少年生长激素缺乏症11个病种确诊后即可向定点医疗机构提出申请,其余24个病种于每年5月和11月在定点医疗机构申请。(3)住院起付线及报销比例:农村贫困人口在县域内住院治疗的,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一级医疗机构不低于90%,二级医疗机构不低于80%,三级医疗机构不低于70%。(4)支付限额:城乡居民医保支付医疗费的金额按自然年度核算,一个保险年度内基本医疗统筹基金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12万元。参保居民正常分娩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医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额1元,分娩发生严重产科并发症和合并症的费用按普通病种住院管理;意外伤害单次住院最高支付限额0元。3.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有哪些规定?(1)参保居民实行分级诊疗原则,因病情需要转宜昌市统筹区域外就诊的,应办理转诊手续,未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医保基金不予支付;参保居民办理转诊手续或突发疾病在宜昌市统筹区域外发生的合规住院医疗费用,个人自付10%后,其余部分按照本级三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支付。(2)在宜昌市统筹区内,参保居民按分级诊疗要求从下级医疗机构转往上级医疗机构住院的,上级医疗机构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差额部分,从上级医疗机构转往下级医疗机构住院的,取消下级医疗机构起付线。参保居民未按分级诊疗要求转诊发生的住院费用,医保基金按普通住院报销比例的50%支付。(二)大病医保1.补助对象:特困供养、孤儿、低保、优抚、建档立卡贫困户2.申领条件:自费合规费用在0元以上3.政策标准:合规费用累计金额在0元以上至3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65%;3万元以上至10万元(含)以下部分报销70%;10万元以上部分报销80%。4.办理程序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异地医院实施一站式结算,未进行一站式结算并符合报销条件的出院后带齐资料到保险公司报销。(三)医疗救助和补充医疗保险1.补助对象/申领条件/政策标准(1)医疗救助特困供养、孤儿对象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合规费用%报销。城乡低保、精准扶贫对象,经基本医疗和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住院合规费用未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0%报销,超过大病保险起付线的个人自付部分按75%报销。医疗救助年度最高限额8万元。(2)补充医疗保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县域内住院,经过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后,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90%左右;门诊特殊慢性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达到80%左右;年度个人负担政策范围内合规医疗费用不超过0元。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到县域外就诊,须按《宜昌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办发〔〕31号)规定办理转诊手续,转诊至宜昌市范围内的指定三级医疗机构,按现行城乡居民医保政策予以报销后,符合条件的纳入医疗救助,医疗救助后仍未达到农村贫困人口待遇水平的,由补充医疗保险比照县域内就医的保障范围和标准补齐待遇。农村贫困人口未按要求办理转诊手续、不在指定医疗机构就医的,不享受健康扶贫政策。县域外转诊指定医疗机构范围: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医院、宜昌市妇幼保健院、医院、医院。备注:一、二、医院住院目录外费用超过3%、8%、10%的部分,由医院承担。2.办理程序(1)承办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市夷陵支公司。咨询(2)救助赔付程序:在区内和市级指定医疗机构“一站式”结算,由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代为救助赔付。不能“一站式”结算的,由患者提供结算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本人有效银行卡复印件等到承办机构申请救助赔付。(四)大病专项救治1.政策标准将夷陵区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患有儿童先心病(含儿童先天性心脏房间隔缺损、儿童先天性心脏室间隔缺损)、儿童白血病(含儿童急性淋巴细胞白血病、儿童急性早幼粒细胞白血病)、胃癌、食道癌、结肠癌、直肠癌、终末期肾病、肺癌、肝癌、乳腺癌、宫颈癌、急性心肌梗死、白内障、尘肺、神经母细胞瘤、儿童淋巴瘤、骨肉瘤、血友病、地中海贫血、唇腭裂、尿道下裂、儿童先天性动脉导管未闭、耐多药结核病(新增)、脑卒中(新增)、慢性阻塞性肺气肿(新增)、艾滋病机会感染(新增)、小儿先天性直肠肛门畸形(新增)、重度子宫脱垂(新增)、青光眼(新增)、甲状腺癌(新增)等30个病种的人员纳入大病专项救治范围,建立救治管理台账,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定期开展医疗救治工作。(1)建立救治管理台账。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按属地管理原则,通过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开展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等摸清建档立卡农村贫困人口患病情况,建立本辖区大病专项救治管理台账,进行动态追踪管理。(2)医院。按照“保证质量、方便患者、管理规范”的原则,我医院、宜昌市夷陵区妇幼保健院为区级医院。(3)科学制定诊疗方案。医院按照“保基本、兜底线”的原则,严格掌握入出院标准,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开展单病种质量控制,制定具体的临床路径和诊疗方案,实施规范诊疗。(4)定期组织医疗救治。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安排家庭医生每月对患者开展随访,进行健康宣教,引导患者及时救治。

(5)落实健康扶贫政策。在区内医疗机构实行“先诊疗后付费”、“一站式、一票制”结算服务,严格执行“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补充保险”的健康扶贫报销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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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

1.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夷陵区农村危房改造补助对象为扶贫、民政、残联三部门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低保户、农村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和贫困残疾人家庭(以下简称4类重点对象),经鉴定为C级或D级的危房户,以及乡镇政府按照《夷陵区“消危减土”有关问题答疑》中对象纳入“7个不准”标准审核批准的非贫困危房户,补助对象的确定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2.危房改造评定程序严格规范补助对象和补助标准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区级审批。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3.危房改造补助标准4类重点对象危房修缮加固每户补助10元,拆除重建每户补助20元;非贫困户危房修缮加固每户补助0元,拆除重建每户补助0元。4.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根据《中央财政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财社〔〕号)和《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管理办法》(鄂财建发〔〕29号)的规定,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克扣或变相使用危房改造补助资金;严禁向农户收取任何费用。国家和省对财政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另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改造验收后足额支付到农户“一卡通“帐户。5.危房等级鉴定根据《农村危险房屋鉴定技术导则(试行)》要求,C级危房是指部分承重结构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局部出现险情,构成局部危房,需修缮加固;D级危房是指承重结构已不能满足正常使用要求,房屋整体出现险情,构成整幢危房,必须拆除重建,严禁过度评估。6.危房改造方式以修缮加固改造为主、重新建设为辅,大力推广C级危房实行修缮加固改造方式,D级危房改造可选择原址翻建、移址新建等方式。鼓励各乡镇、村委会结合本地实际,组织动员技术人员,大力推广造价低、工期短、安全可靠的C级危房修缮加固技术。危房改造以农户自建为主,对于自筹资金和投工投料能力极弱的特困户,可积极发挥基层组织力量,聘请第三方帮助解决住房安全问题。7.危房改造建设标准危房改造要符合基本建设要求,改造后的农房须建筑面积适当、主要部件合格、房屋结构安全和基本功能齐全,应具备卫生厕所、人畜分离等基本居住卫生条件。修缮加固住房标准:除险加固、屋面换瓦(青灰色);墙面挂白、门窗刷漆、散水阶沿整齐硬化、排水沟硬化。验收时必须有房屋改造工程项目清单及费用明细,改造户、施工方、专班(村级相关人员)签字确认存档,确保补助资金用好用足。新建住房标准:按照“三个不宜”原则,房屋面积不宜过大(正房人均不超过25平米),严格控制在2层且不超过规划审批面积;改造标准不宜过高,按照最基本的住房需要,以实用为主;改造投资不宜过大,按照居住人口实际,以节约投资为宜,贫困户不能过度举债建新房。移址新建后原危房必须拆除。8.危房改造时间要求危房改造当年计划应当年完成。按照改造建设标准及时组织验收,逐户逐项检查和填写验收表,需检查项目全部合格的视为验收合格,验收周期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确保“改造一批、验收一批、公示一批、兑付一批”。9.危房改造质量标准农村危房改造要按照“五个基本”要求,全面加强质量安全管理,即基本的质量标准、基本的结构设计、基本的建筑工匠管理、基本的质量检查、基本的管理能力。改造后的房屋必须满足基本的质量标准,即选址安全,地基坚实;基础牢靠,结构稳定,强度满足要求;抗震构造措施齐全、符合规定;围护结构和非结构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牢固;建筑材料质量合格;施工操作规范。10.危房改造质量检查农村危房改造基本的质量检查必须覆盖全部危房改造户。按照基本的质量标准,乡镇管理和技术人员组织开展现场检查,并做好现场检查记录。检查项目包括地基基础、承重结构、抗震构造措施、围护结构等,重要施工环节必须实行现场检查。经检查满足基本质量标准的要求后,进行现场记录并与危房改造户、施工方签字确认,存在问题的要当场提出措施进行整改。11.办理程序按照“户申请、村初评公示、乡镇审核公示、区复核批准”的程序确定危房改造补助对象,并按照湖北省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要求建立纸质档案,同时做好网上信息系统及电子档案录入工作。(1)户申请。本人申请(特殊对象由村民委员会代办申请)并填写《夷陵区农村危房改造申请表》,提交身份证、补助对象有关证明、一卡通复印件到村。(2)村初评公示。村“两委”要召开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对提交申请的农户进行评议并填写《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评定记录表》,在村公示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示结果拍照并留存档案。(3)乡镇审核公示。村公示无异议后,填写《夷陵区农村危房改造申报审批表》,分别报乡镇扶贫办、民政办、残联等相关部门审查无误后,再报乡镇政府签署审核意见,由乡镇汇总公示各村的补助对象名单和金额(不少于7天且无异议),公示结果拍照并留存档案。

(4)区复核批准。房屋改造验收合格后,由区危房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集中审核并组织抽查验收,报区财政局公示,通过一本通将补助资金直达农户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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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扶贫

1.贷款对象:生产及经营地位于夷陵区内,年龄在18至60周岁,有贷款意愿、有就业创业潜质、有技能素质、具备一定还款能力、讲信用的建档立卡贫困户;帮带贫困户脱贫致富的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及中心户等市场主体。2.贷款用途:只能用于建档立卡贫困户或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等市场主体的生产经营项目,主要包括农、林、牧、副、渔及现代服务等方面。3.贷款额度:建档立卡贫困户单笔贷款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市场主体贷款金额不超过万元。4.贷款期限:贫困户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人生产经营情况合理确定,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市场主体贷款期限:市场主体经贷款不超过2年。5.贷款贴息:对于贫困户贷款区财政按基准利率全额贴息;对市场主体经营性项目及流动资金贷款经考核合格后按基准利率80%贴息。6.申报及兑现流程建档立卡贫困户:评级授信、贷款申请、所在村委会审核、乡镇扶贫办审核、银行调查审批、发放贷款、贴息申报。

市场经营主体:与贫困户签订帮扶协议、贷款申请、所在村委会审核、区扶贫办审核、银行调查审批、签定借款合同、发放贷款、贷后管理、到期收回、贴息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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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性保障扶贫

(一)城乡低保1.补助对象户籍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是认定低保对象的三个基本要件。持有当地常住户口的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家庭财产状况符合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均可以申请低保。2.申领条件户籍状况是指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有合法固定居所并在当地长期居住的居民。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城市低保。持有农业户口的居民,可以申请农村低保。3.补助标准(1)年1月—年3月: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元/人/年。(2)年4月至今:城市低保标准元/人/月,兴山县、秭归县、长阳县、五峰县元/人/月。农村低保标准元/人/年。4.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申请低保应当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者其代理人以户主的名义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受申请人委托,村(居)民委员会可以代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办机构提交低保书面申请及其相关材料。

(2)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予以受理;材料不齐备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补齐所有规定材料。

(3)家庭经济状况调查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过信息核对、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行业收入评估等其他调查方式调查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和实际生活情况。

(4)民主评议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以村(居)为单位对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调查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民主评议。

民主评议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村(居)党组织和村(居)委会成员、熟悉村(居)民情况的党员代表、村(居)民代表等参加。民主评议小组成员原则不得少于9人。其中,村(居)民代表人数不得少于评议小组人员的三分之二。每次民主评议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小组成员参加方为有效。

(5)审核审批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结合核对报告书按规定程序开展城乡低保审核审批,完善社会救助信息系统数据。

(6)资金发放

区民政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信用社发放到低保家庭账户。

(二)特困供养1.补助对象及申领条件: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三项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2.补助标准(1)年1月-年3月农村特困供养标准:①完全自理对象及分散供养中部分自理对象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②集中供养中部分自理对象1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③不能自理对象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2)年4月至今农村特困供养标准:①完全自理对象及分散供养中部分自理对象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②集中供养中部分自理对象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③不能自理对象元/人/月(生活费元/月,护理费元/月)。3.办理程序(1)申请。申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办事处、试验区)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书面说明劳动能力、生活来源以及赡养、抚养、扶养情况。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居)民委员会或者他人代为提出申请。乡镇(街道办事处、试验区)人民政府以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居民的生活情况,发现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的人员,应当告知其救助供养政策,对无民事行为能力等无法自主申请的,应当主动帮助其申请。(2)受理。乡镇(街道办事处、试验区)人民政府收到申请人救助供养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的,应当即受理;申请材料不齐全的,应当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对明显不符合条件或不属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并告之不予受理理由。(3)审核审批。乡镇(街道办事处、试验区)人民政府收到申报材料后,应当对申请人或者其代理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材料齐备的,对申请人的经济状况、实际生活状况、自理能力以及赡养、抚养、扶养状况等进行入户调查,组织村(居)委会成员和村(居)民代表开展民主评议,填报审批表格。基本符合条件的,应当将审核意见及时在申请人所在村(居)公示,公示期为7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应当及时予以批准,由乡镇(街道办事处、试验区)人民政府发文确认并确定开始享受时间。公示有异议的,应当重新组织调查核实,在2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重新公示。对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的申请,不予批准,并将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4)备案核查。乡镇应向区民政局上报审批认定文件,区民政局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上报的审批对象开展备案核查,及时纠正政策执行偏差。(5)发放。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资金由县(市、区)财政部门直接按时足额拨付到乡镇(街道)。集中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直接拨付到供养服务机构。分散供养对象的救助供养金实行按月发放,通过社会化发放的方式,由乡镇民政办发放到供养对象“一卡通”账户。(6)终止。特困人员不再符合救助供养条件、自愿申请停止救助供养待遇或死亡的,村(居)民委员会或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在30日内告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核准后,终止其救助供养资格。(三)临时救助1.补助对象、申领条件及政策标准遭遇急难型家庭,因遭遇火灾、重大交通事故、重大案事件、突发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性困难的个人和家庭。支出型贫困家庭,因医疗费用、教育等生活必需支出突然增加超出家庭承受能力,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严重困难的分散特困供养人员、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精准扶贫对象、城市低收入家庭。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特殊困难对象。针对困难家庭情况,结合本地实际,按规定及时给予适当的一次性现金救助或实物救助,用以缓解他们暂时出现的生活困难。救助金额根据救助对象的困难类型和程度严格按本区城市月最低保障金的倍数确定,救助金额一般不超过当地当年月城市最低生活标准12倍。对于重大生活困难,临时救助标准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适当提高救助额度,急难情形最高不超过30倍。2.办理程序(1)申报受理。受理分两种受理方式。一是依申请受理,遭遇困难的家庭或个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试验区,下同)提出书面申请,特殊对象可由村(居)委会代为申请。二是主动发现受理,各级、各部门在履职过程中发现困难人员,主动采取措施助其脱困,并向民政救助机构提供信息,由民政救助机构及时核实情况,对符合临时救助条件的对象进行申请救助。申报时填写《夷陵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救急难”)申请审批表》,并提供下列材料:①个人申请书;②自身无力克服的突发性、临时性困难证明材料;③居民户口薄、户主身份证复印件;④户主在指定银行开设的帐户复印件。(2)调查核实。乡镇根据个人申请情况,向村(居)委会初步了解申请人的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济状况、遭遇困难情况,并调查核实,填写《夷陵区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入户调查表》。经调查,乡镇综合考虑申请人遭遇困难类型、基本生活受影响程度等因素,提出审核建议,并公示申请人姓名、居住地址、家庭共同生活成员人数、遭遇困难类型、拟给予临时救助金(实物)数额、监督举报联系方式等信息。公示有异议的,应重新调查核实。乡镇对符合救助条件、公示无异议的对象进行汇总,录入宜昌市救助系统,提交区核对中心核对,形成《夷陵区城乡贫困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报区民政局审批备案。(3)审核审批。乡镇审核后,进行分级审批。临时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及以下的,由区民政局委托乡镇审批;临时救助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4倍以上的,由区民政局审批。(4)发放。①一般发放程序。区、乡镇发放实行社会化发放,由财政部门直达救助对象个人帐户。必要时,可直接发放现金和实物。购买实物用于临时救助的,非紧急情况下需报请区民政局同意,严格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发放现金、实物的,临时救助对象或监护人需当场签字确认,必要时需留存发放照片,并在上报《夷陵区城乡贫困群众临时救助资金发放花名册》中要注明现金或实物。②紧急程序。对遭遇急难型困难的家庭(个人)、救治身处困境的未成年人、重度精神病人等紧急情形,乡镇民政办须口头报告区民政局,共同商议救助金额,金额在城市低保标准12倍以内的,按照审批权限直接先行救助,紧急情况解除后,应按规定补齐一般程序资料。③“救急难”发放程序。“救急难”情形按程序书面报告区民政局,共同商议救助金额,区汇总后,由“救急难”领导小组会审后发放。(四)高龄津贴1.申报对象、申领条件及政策标准凡在本行政区域内户籍的高龄老人。年龄在80周岁以上。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均向户籍地村(居)民委员会自行申请。年龄认定以居民身份证、户口簿上的日期为主要依据。政策标准为80岁-89岁,50元/人/月;90岁-99岁元/人/越;岁以上元/人/月。2.办理程序(1)自行申请。凡具有夷陵区城乡居民户籍,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凭身份证、户口簿和三峡农商行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向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2)审查公示。乡镇(街道、试验区)民政办对高龄老人的相关证件和资料进行审核审批。并在村(居)民委员会的协助下对高龄津贴申请对象进行入户核实,确保申请真实、有效。(3)资金发放。区级部门每季度采取社会化方式发放到高龄老人信用社账户中。(五)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1.代缴对象:全区建档立卡年满16周岁以上的贫困户2.申领条件:未参加、未领取其他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贫困户3.政策标准:(1)为16至60周岁的参保人员按照每人每年元的标准代缴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2)为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按月发放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4.办理程序: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到区扶贫办考贝当年扶贫部门认定的精准扶贫对象,再由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比对、筛选出符合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扶贫对象,为其办理参保,同时报财政局划拨资金,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16至60周岁的参保人员代缴当年养老保险费,为60周岁以上参保人员办理待遇领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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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利后期移民补助

1.补助对象:补助对象为全区享受大中型水库移民搬迁的原迁移民,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原迁移民每人每年补助元,用于移民的生产生活补助。2.办理程序我区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人口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工作按以下程序完成。(1)移民村应安排专人依据本年度预发花名册,逐一核查本村享受直补资金补助移民的具体情况,于每年对上年度因身份发生变化须核销的人口要认真查实其姓名、身份证号、减员的原因、时间,造册登记在所在村公示7天且无异议后,上报所在乡(镇)人民政府。(2)乡(镇)人民政府对移民村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并将应核销的人口和调整后的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纸质版加盖公章后报区水利和湖泊局移民股审核。

(3)区水利和湖泊局移民股对乡(镇)人民政府上报的核减花名册进行审核,将审定后的年度核减人口花名册上报市水库移民管理机构备案,并在全国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管理信息系统中同步更新,同时,将调整后的年度直补资金发放花名册提供给同级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国库收付中心将款项以转账形式拨到委托的三峡农商银行代收代发账户采取一卡通的形式,将直补资金打入移民个人存折(银行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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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军人事务管理相关政策

(一)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生活补助1.补助对象年11月1日试行义务兵役制至年11月1日《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前入伍、年龄在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未享受到国家抚恤补助的农村籍退役士兵。2.申领条件(1)退役时落户农村户籍目前仍未农村户籍。(2)退役时落户农村籍后转为非农户籍的人员。(3)这两类人员不包括已享受退休金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金待遇人员。对符合上述条件的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役士兵,按每服务一年义务兵(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月给一定生活补助。3.政策标准年1-7月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享受标准为服役一年按35元计算。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享受标准为服役一年按40元计算。4.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鉴别核实身份及服役经历上报。(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4)建档归档。区退役军人应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5)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二)残疾军人伤残抚恤金1.补助对象在服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退出现役的军人,在服役期间因病评定了残疾等级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因战因公负伤时为行政编制的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时为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参战、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和执行军事勤务致残的预备役人员、民兵、民工以及其他人员;为维护社会治安同违法犯罪分子进行斗争致残的人员;为抢救和保护国家财产、人民生命财产致残的人员;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伤残抚恤的其他人员。2.申领条件(1)退伍军人申请补办评残应当提交服役期间因战致残的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2)其他人员申请新办评残应当提交因战因公致残经过证明和医疗终结后的诊断证明;(3)调整残疾等级应当提交原评定残疾等级的证明和本人认为残疾情况与原残疾等级明显不符的医疗诊断证明。3.政策标准《湖北省军人抚恤优待实施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令第号)享受待遇的伤残军人、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伤残人民警察,年1-7月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一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60/年;二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年;三级因战60/年、因公/59/年、因病/年;四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年;五级因战/年、因公35年、因病年;六级因战30年、因公/年、因病/年;七级因战/年、因公50/年;八级因战年、因公/年;九级因战12/年、因公/年;十级因战/年、因公7/年;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一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年;二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72/年;三级因战0/年、因公/年、因病/年;四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年;五级因战/年、因公/年、因病/年;六级因战10/年、因公/年、因病/年;七级因战/年、因公/年;八级因战16/年、因公/年;九级因战/年、因公/年;十级因战9/年、因公/年。4.办理程序(1)个人要求评残、调整残疾等级的书面申请。(2)申请人有效身份证和户口本复印件。(3)申请人单位(或者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意见;(4)申请人因战因公致残档案记载或者原始医疗证明。(5)调整伤残等级人员的原评定伤残等级的审批材料;(6)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出具的(受理通知书)。(7)《伤残、调整伤残等级审批书》。(8)医疗机构残情医学鉴定意见;(9)残情鉴定小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10)公示材料。(11)《同意评定(调整)伤残等级通知书》;(12)综合部门表彰文书(13)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14)残疾等级评定(调整)工作中形成的材料;(15)司法部门对违法行为个人认定处理结论;(16)残疾人员复印件。(三)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1.补助对象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是指在部队服役期间患病,尚未达到评定残疾医院证明,从部队退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患病是指能够直接造成《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中所列残情的慢性疾病。2.申领条件(1)年11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2)退伍档案中记载患有慢性病的退伍军人登记表或在医院出具的患慢性病证明(医院或手机卫生部门确认)。(3)医院复印的盖有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在服役期间患慢性病原始病历。(4)医院病历管理部门印章的近期慢性病(医院证明中记载的慢性病)就诊病历复印件及相关医疗检查报告、诊断结论等。(5)退伍回乡后生活困难。3.政策标准年1-7月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享受标准为元/月,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享受标准为元/月。4.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2)县级退役军人部门审查。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交申请人,同时填写《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审批表》,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3)医院体检。申请人持《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医院体检,检查结果及《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病情送检表》由医院直接送交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4)区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医疗卫生专家组意见,作出是否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待遇的结论。对符合条件的对象,通知在申请人居住地进行公示。(5)建档归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个人档,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市、省两级事务局备案。(6)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四)在乡复员军人生活补助1.补助对象年10月31日之前入伍,后批准从部队复员的回乡人人员,并符合享受定期定量补助条件的在乡复员军人。2.申领条件(1)自退出现役后从未经组织安排或个人申请被录用到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工作。(2)孤老或者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3.政策标准年1-7月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享受标准:参加抗日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为元/月,其他在乡复员军人元/月,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享受标准:参加抗日战争的在乡复员军人为元/月,解放战争时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为元/月。4.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鉴别核实身份。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享受定期定量生活补助金登记表》加盖退役军人服务站公章。(3)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在“区退役军人部门审定意见”中填写“符合条件,同意定期享受生活补助”,并加盖公章。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4)建档归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人档,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市、省两级事务局备案。(5)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五)“两参”退役人员生活补助1.参战(参试)补助对象参战对象界定年11月1日以后入伍并参加过抵御外来侵略、完成祖国统一、捍卫国家领土和主权完整、保卫国家安全而进行的武力打击或抗击敌方的军事活动,迄今已经从军队退役的人员。参试对象界定原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的军队退役人员。2.参战(参试)申领条件(1)参战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军队退役人员个人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明确的参战部队番(代)号、参战时间和地点一致。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发放生活补助。(2)参试认定及享受待遇条件军队退役人员人个档案记载与军队有关部门提供的参试部队番(代)号、参试时间和地点范围一致,其中部分参加核效应试验的退役人员由军人有关部门提供电子名册。(3)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参试退役人员。3.政策标准年1-7月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享受标准为元/月,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享受标准为元/月。4.办理程序(1)个人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由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退役军人站提出书面申请。(2)乡镇街(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初审。乡镇(街道)退役军人服务站向档案管理部门调阅当事人档案,以个人档案原始记载或其提供的参战证明材料依据,鉴别核实身份及服役经历。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员登记审核表》,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对发现材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3)区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确认。审核通过的,逐级通知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公示期满(7个工作日)无异议的,由区退役军人部门在《部分参战退役军人员登记审核表》上加盖退役军人事务局公章(不能用优抚科股印章代替),按程序办理享受待遇相关手续。(4)建档归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个人档,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市、省两级事务局备案。(5)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六)“三属”抚恤金1.补助对象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和病故军人遗属是指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2.申领条件(1)父母(抚养人)、配偶无劳动能力、无生活费来源,或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的;(2)子女未满18岁,或者已满18岁但因上学或者残疾无生活费来源的;(3)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或者已满18周岁但因上学无生活费来源且由该军人生前供养的。3.政策标准年1-7月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执行鄂民政发20号文件,享受标准分别为:元/月、元/月、元/月,8-12月执行鄂退役军人29号文件,享受标准分别为元/月、3元/月、元/月。4.办理程序(1)个人书面申请。(2)乡镇退役军人服务站鉴别核实身份,对认为符合条件的,填写《享受定期抚恤金登记表》加盖公章。(3)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对上报材料审核,审核通过的,逐级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张榜公示,对发现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充材料。(4)建档归档。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应在审核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湖北省优抚对象数据信息管理工作规范》规定及时建立优抚对象个个人档,并录入全国优抚信息管理系统,逐级上报市、省两级事务局备案。

(5)资金发放。区退役军人事务局实行社会化发放,通过银行发放到优抚对象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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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冯钟睿

初审:秦豆豆、林徐江雨、李静

终审:张灿、秦向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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