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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法可保心肌病被拒保违背公平原则

来源: 心肌病临床 时间:2021-6-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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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事由

广州的劳女士于年8月投保”泰康全能保()保障计划“,保险金额10万元。年3月劳女士突发晕厥入院治疗被诊断为心肌病,频发性早搏,(右室流出道中间隔起源、右室调节束起源)、心室颤动。住院期间进行手术并植入心脏起搏器,更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为此花费医疗费27万余元。出院后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被其以”不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严重心肌病标准”为由拒绝理赔。为此劳女士诉至法院,近日,天河区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向劳女士支付10万元,保险公司不服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原判。

保险公司的解释

保险公司在庭审时辩称,劳女士提供的材料无法证实其所患“心肌病”符合保险合同中“严重心肌病”情形,且保险合同条款中已就“严重心肌病”给予具体定义(下图为保险合同中对于“严重心肌病”定义),两者的疾病特性明显不相符。劳女士申请理赔超出了合同中保险责任范围,故拒绝理赔。

案件到这里,作为吃瓜群众通常会得出像“保险都是骗人的!”、“人家合同白纸黑字真没办法”之类的结论,的确,保险合同上已经明确指出保险责任履约标准,超过保险责任范围的赔付申请一般给出拒赔的结果其实是正常合理的,但凡事也有例外,根据《保险法》第十一条保险合同订立原则:“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要打赢这场官司,首先就得证明保险公司的这份合同有失公允,对于“严重心肌病”的定义从根本上违背公平原则!

法理依据

Ⅰ.《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

“根据现有医学标准,心肌病可分为原发性心肌病和继发性心肌病,其中原发性心肌病又分为扩张型心肌病、肥厚型心肌病、限制性心肌病以及未定型心肌病(隐匿性心肌病)四种类型。”

涉案保险合同将“严重心肌病”定义为“左室腔扩大至少达到正常值上限的%且左室内射血分数持续性低于40%”,其属于只在原发性扩张型心肌病,以及继发的冠心病导致的缺血性心肌病或者心脏瓣膜病等部分心肌病中才会出现的后遗症。

该条款令案件涉及保险合同的赔偿标准变得极为严苛,将赔付可能性降到了最低点。保险公司凭借劳女士“心功能测量EF(%)60且房室腔大小正常”的医院检查记录,作为判定其不符合“严重心肌病”承保责任标准,明显超出一般人预料。事实上在劳女士进行住院治疗期间,已经进行手术治疗、植入心脏起搏器,甚至一度被下达病危通知书,并为此支付27万余元巨额治疗费,足见其病情的严重程度。

案件涉及保险合同约定的“严重心肌病”条款缩限过于苛刻,存在不合理;保险公司对于这一条款的“特殊限定”亦未尽到充分说明与明确提示的义务,存在过错。

Ⅱ.《保险法》第十九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无效格式条款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案件涉及保险合同中关于“严重心肌病”争议条款为保险公司事先拟好的格式条款,保险公司对承保范围进行了苛刻缩限,减轻了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排除了劳女士依据保险合同所应享有的权利,危及其签订合同目的的实现,使得巨额医疗费用不能如期获得保险合同的保障。案涉合同中“严重心肌病”不仅符合“无效格式条款”情形,还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合同订立须遵循公平原则。

因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该条款应认定无效。

硬核说

其实现在还有不少消费者购买保险的时候是熟人成交,信赖广告大品牌,比对产品的时候只知道比较最低价,往往忽略了保险的本质是金融产品,当我们挑选金融产品的时候,是需要结合自身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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